第1章 总 则
1.1 制订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博物馆馆藏文物资源,推进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切实解决制约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
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指导各地博物馆提高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开发和活化利用能力,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博物馆运行活力,特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为推荐性规范文件,指引及后附的协议范本供博物馆开展有关工作参考使用。
本指引主要针对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涉及商业使用的授权进行指导;用于公益性展示、教育、研究、交流用途的授权,参考本指引。
1.2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与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的具体工作。
本指引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博物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参考。
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可参考本指引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1.4授权原则
博物馆开展授权工作,是新时代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科研和教育等基本功能的衍生与发展,是适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需要。博物馆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和各项政策,不断激发博物馆的活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1.5术语与定义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
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
馆藏资源品牌是指社会公众对博物馆在服务、产品开发、文化传播等方面所创造价值的认知,是为博物馆产生增值、带来溢价的无形资产,其载体包括博物馆的名称、相关标记、符号或图案等。
馆藏资源商标权是指博物馆用名称全称、简称及其标志图形,馆藏资源的名称及其他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元素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商标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必须在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直接授权是指博物馆将拥有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可用于商业使用的权利直接授予给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限定的时间和区域范围内将获得的权利应用于经营活动,博物馆向被授权方收取许可费。
委托授权是指博物馆通过第三方委托代理机构与被授权方接洽,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表博物馆作为授权方,将博物馆具有产权的馆藏资源直接或经过一定的设计加工后,授权给被授权方。被授权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支付许可费或不断反馈收益,第三方代理机构依照与博物馆之间的约定,向博物馆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及其他相应收益。
标的是指博物馆与被授权方之间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所授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权利义务关系。
独占许可是指博物馆与被授权方通过合同约定,只有被授权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针对某些特定品类产品,通过约定的方式,使用授权标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博物馆自身,均不得使用。
排他许可是指博物馆与被授权方通过合同约定,除被授权方以外,博物馆不得另行授权第三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针对某些特定品类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授权标的,但博物馆自身保留使用权。
普通许可是指博物馆许可被授权方使用授权标的,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使用授权标的的权利,即博物馆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拥有多个被授权方。
许可费是指博物馆向被授权方授权使用其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时收取的费用。许可费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约定比例所获得的商业开发利益分成,或保底金额加超出部分分成的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2章 授权内容
2.1馆藏资源著作权授权
博物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权利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可体现在数字信息资源上。数字信息资源包括以数字化处理的博物馆藏品和博物馆建筑的文字介绍、图像、视频、三维模型等,以及对博物馆藏品的文化内涵、与藏品相关的文化背景、博物馆的文化内容,进行深度发掘和梳理的一切资料的数字化资源。博物馆可以将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获得相关收益。
博物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作为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出版;
各类网站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
影视、动漫、游戏及视频开发;
各种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设计与开发;
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
2.2商标权授权
博物馆的名称全称、简称及其标志图形,馆藏资源的名称及元素等,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博物馆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博物馆商标权授权的商业用途包括:
各类衍生品及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与包装设计;
推销上述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页、海报的用语与设计;
各类展示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的冠名与推广。
2.3品牌授权
品牌授权是对博物馆的名称、相关标记、符号或图案等载体的无形资产进行的授权,及以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文化效应为标的的合作。
博物馆品牌授权的商业用途包括:
各类衍生品及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与包装设计;
推销上述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页、海报的用语与设计;
各类展示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的冠名与推广。
2.4其他授权
博物馆所收藏、管理和保护的现代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及工艺美术品等,其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的,博物馆应在征得著作权权利人同意后,才可开展相关授权工作。
第3章 授权模式
3.1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
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
博物馆综合评估自身馆藏资源、品牌价值、管理运营水平等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直接授权、委托授权等方式,进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维护自身权益。
3.1.1直接授权
规模较大、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体系较为成熟的博物馆,推荐采用直接授权模式,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直接授权给被授权方,获取收益。
博物馆使用直接授权方式,有利于主导与被授权方达成签约,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
博物馆需要直接负责授权的接洽、谈判、签约和授权后的指导、监督、管理、图库开发及更新、被授权方打样产品的审核等各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成立专门的授权合作部门,负责授权合作的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指定科室,并与相应的法务部门或法务合作机构共同对各个环节进行把控,防止法律风险。
3.1.2委托授权
博物馆可采用委托授权模式,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馆藏资源与品牌的授权工作,获取经济收益。
在委托授权模式下,博物馆无需直接与被授权方接洽、谈判、拟定授权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等工作,降低了博物馆开展授权工作的难度。但要做好馆藏资源的梳理,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明确授权标的、范围、使用方式以及对被授权方资质的要求等。
委托授权模式对博物馆而言存在一定风险。博物馆若要采用,需要用严谨的合同,并且内部要有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被委托人能够保护博物馆的利益和资源。
3.2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博物馆应综合评估授权标的商业价值、使用范围、经营方式等情况,相应选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方式,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
3.2.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使用特定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许可人(博物馆)和其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使用相关授权。
一方面,因为是独占,意味着被许可人必须支付更多的对价,博物馆在单次交易中有可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另一方面,以独占许可方式开展授权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博物馆自身同任何第三方一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因此博物馆对此类授权应十分慎重,对被授权方的资质及开发利用授权标的的方式,应严格考察把关,同时要对授权标的开发利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以防止授权标的被滥用或闲置。因此,只有在很少数的情况下,才建议采用独占许可模式;这还取决于时间、地域等其他许可因素,博物馆需要综合考虑。
建议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被授权许可方要给与授权方固定的许可使用费。
3.2.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可以使用特定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使用相关授权,即许可人(博物馆)不能再和第三方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博物馆自己可以组织力量开发和使用。
排他许可的优势介于独占和普通许可,更倾向于独占许可。
就劣势而言,在排他许可中,博物馆依然可以自由使用授权标的,但不能在授权期限内再对任何第三方再次授权,排他许可要选择具有影响力的被授权方,对生产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把关。
因此,只有在很少数的情况下才建议采用排他许可模式。这还取决于时间、地域等其他许可因素,博物馆需要综合考虑。
3.2.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博物馆开展商业授权的常见方式,进行普通许可的授权标的,博物馆不仅保留自身的使用权,同时可将该授权标的授权第三方,不受时间、地域、使用方式限制使用授权标的。
对于开发利用成本较低且方式多样或可直接使用的馆藏资源,博物馆可选择普通许可方式开展授权工作。
同时,因国有博物馆的公益属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建议优先使用普通许可。
3.3授权期限
短期授权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主要针对一次性授权或联合促销授权等。长期授权一般期限通常为1-3年。如有市场需求,可延长授权期限。
第4章 授权流程(以直接授权为例)
4.1明确可授权的内容
博物馆可根据自身馆藏资源与创新创意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明确可直接用于授权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并对具有商业价值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进行整理和设计,形成可授权的内容体系。
委托授权的相关流程在附件协议模板中有相关描述。
4.2发布授权合作信息
博物馆明确授权合作的方向和具体的方案,对外发布公开征集合作对象的信息,在征集信息中要明确对合作对象的最低要求及合作相关信息。
利用馆藏资源授权开发的产品可包括:
(1)文物仿制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原型,采用不同比例、大小、材质的仿制品。
(2)文物艺术创作品: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从材质、纹饰、色彩等多个方面进行艺术加工创作而成的产品。
(3)纪念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制作的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观赏性、纪念性,且有助于文化推广的产品。
(4)生活用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进行设计开发的集创意、艺术性和生活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应是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重要方向,是让博物馆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
(5)出版物:指以馆藏资源为基础内容,出版的相关影像、图像、宣传海报、书籍等。
(6)其他:以上类型未涵盖的其他以馆藏资源开发而成的产品。
4.3选择合适的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须是在国内外合法登记设立,并从事与博物馆授权产品相关活动的企业或团体。被授权方应向博物馆提交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的证明文件、具备实体经营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等。
博物馆在对被授权方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其业务范围、规模实力、品牌文化、形象信誉、销售渠道、有无授权合作经验等因素,优先选择业务范围与博物馆授权标的具有强相关性,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品牌特色明显、形象信誉较好的合作对象。为争取国际知名品牌厂商及知名设计团队与博物馆合作,其资格条件、销售渠道、设计创意等经博物馆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其所收取的授权金额度可由博物馆自行商议决定是否给予优惠。
4.4合作洽谈
经过初步的选择,博物馆可与被授权方对具体授权事宜进行合作洽谈。洽谈内容包括:
授权标的的内容;
具体授权方式;
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授权期限;
双方的权利义务;
授权标的的使用方式及地域范围;
授权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产权归属等。
4.4.1 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
应明确约定授权费用的总额及支付方式。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费用标准体系,对于单一馆藏资源的图片、视频、数字模型等可制定统一的授权费用标准;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标的,其授权费用可采用一次性授权费用或基本费用加销售分成的方式,具体使用何种方式可根据具体授权项目由双方共同商定。可以按周、月度、季度、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进行结算和支付,并且应当提供简明、确凿的查证方法。同时应明确被授权方的付款方式(支票或银行汇票等)以及汇款单位的详细地址。被授权方如有其他非金钱上的额外回馈条件(须与本次授权有关),可另行与博物馆商议,并在签订协议中明示。
4.4.2 产权归属
应重点约定以授权标的为基础所创造的新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归属。合同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产权依照法律归创造者所有。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类型复杂、合同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确立产权归属。
4.5签订合同
与被授权方协商一致后,博物馆需订立授权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授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
授权标的的名称、数量及其承载的权利类型,被授权权利的类型及使用范围,授权标的被授权的时间、地域限定,授权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授权产品开发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或使用方式,对授权产品的设计权、版权的约定,出现违反合同内容的处置等。
4.5.1授权标的
授权合同应明确约定所授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名称、数量、载体形式及权利类别,特别要标注是否包括名称的中英文、汉语拼音及缩写。
4.5.2授权范围及使用方式
明确约定被授权方享有该授权标的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在约定范围以约定方式使用授权标的。(使用方式见合同版本第二条中的内容。)
4.5.3授权性质
明确约定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排他授权或普通授权,不同性质的授权,许可费标准不同。
4.5.4授权期限
明确约定被授权方使用授权标的的时间期限,以及到期后续约的形式。
4.5.5争议处理方式
一般建议选择仲裁机构(优先)或博物馆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
4.6跟踪反馈与监督管理和保密
在被授权方对授权标的进行开发利用,并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博物馆应及时掌握授权产品的相关动态,监督授权标的在生产流通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帮助。(保密约定具体见合同版本中相关内容。)
4.7授权档案管理与纠纷解决
在整个馆藏资源与品牌授权的过程中,博物馆应妥善处理、保管与授权相关的文字、图像、音视频等材料,并做好归档,以便日后的整理与查阅等工作。
博物馆在发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证据,通过行政举报、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并维护自身权益。
授权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部分。纠纷可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一方或双方让步,消除其间存在的争议。
在许可合同中,博物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举报市场上的侵权产品。
第三方机构委托授权流程参照此办理。
第5章 权利与义务
5.1权利与义务
博物馆馆藏资源蕴含着民族精神、历史传承的文化理想与追求,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被授权方在对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进行使用和开发时,应自行负担设计开发产品所需的成本费用,并且不得损害民族精神与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授权标的被合理使用,博物馆拥有对所授权利的使用与开发过程进行审核与监督的义务,并享有从开发成果中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权利。
5.2质量控制
被授权方承诺按博物馆提供的书面设计要求使用博物馆的馆藏资源,并承诺设计制作的产品:
(1)在设计、用材和工艺方面均具有优良的质量。
(2)具有安全性、无伤害性,并能达到博物馆的预期目标。
(3)设计与制作的产品要与博物馆的声誉保持一致,也应与所授权的馆藏资源在风格和形式上保持基本一致。(4)在使用博物馆的商标时,被授权方须以明显易辨的方式,在设计的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本身、包装、容器、说明书等)标示博物馆的完整注册商标,并遵循博物馆对其商标使用的规范要求。
(5)被授权方的产品应于包装或说明书上介绍该产品是由博物馆的何种馆藏资源设计而来,并对该馆藏资源进行简要的介绍。
(6)被授权方所开发的产品宣传材料应于媒体发布前一个月提交博物馆备查。
(7)所开发产品涉及食品的,应符合生产、销售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
5.3产权确权及归属
许可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被许可人添附产权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如何确认其权利及归属。
5.4违约行为及其相关责任
由于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涉及公共利益、历史传承、青少年教育等诸多问题,在授权过程中应明确规定被授权方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及其相关责任。